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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40号)

时间:2020-04-17 00:49:00      浏览次数: 6129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函〔2020〕4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后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8号)要求,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核查

        按照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文要求,资格核查对象是指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按照豫人社〔2019〕8号文资格审查有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由省、省辖市两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未设置省辖市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核查由省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行业协会管理的考试由行业协会负责资格核查(以上统称为资格核查机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对考试资格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成绩合格标准发布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向省级资格核查机构提交全省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和考生在网报平台上传材料。省级资格核查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全省的资格核查事宜。

        资格核查主要采取抽查和公示两种形式。各地资格核查机构对本地成绩合格人员报名材料进行抽查和现场人工核查,并保存相关核查材料备查。省人事考试中心与省级资格核查机构对全省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联合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1),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及各地举报电话。各地按属地化原则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核查出报名资格有问题的考生由各资格核查机构进行告知。

        资格核查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及践诺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成绩合格人员总数的10%。对于存疑及网报平台自动核验未通过的信息,可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已在网报平台自动核验通过的学历、学位等,不得要求报考人员重复提交或变相重复提交(含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等);对于不易判别的报名专业,各地资格核查机构可请示省级资格核查机构甄别确认,结果以省级资格核查机构回复意见为准。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于实名举报的,必须核实处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切实保障举报人的隐私权益。

        核查结束后,省级资格核查机构将资格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送省人事考试中心。省人事考试中心根据资格核查情况汇总表印发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文件,对资格核查不合格考生作出处理。到期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将待查人员暂按“未按期进行报考条件复核”处理。

        二、证书发放

        按照豫人社〔2019〕8号文证书发放有关要求,省和省辖市两级(或省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纸质)发放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送达我省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将证书发至各省级资格证书发放责任单位。省级资格证书发放责任单位负责统筹安排全省的证书发放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和省级资格证书发放责任单位分别在门户网站发布证书领取通知。2018年及以前遗留证书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发放。

        三、证书补发

        补发的纸质证书仅限于现行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考试不再受理证书补发申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出具成绩证明。我省组织的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计量师考试,采取电子证书形式,因报名时无电子照片无法制作电子证书的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出具成绩证明。

        为方便群众,减少办事环节,提高证书补办效率,对豫人社〔2019〕8号文关于证书补办要求完善调整如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办考生向各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3)。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及时收集并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省人事考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按规定报部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对核验未通过的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直接告知本人。补发证书送达我省后,由省、市两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发放。

        卫生、会计、通信、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等专业的纸质证书补办由相应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再报部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件:1. 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样式)(1)(1)(1)(1)(1).doc

                   2. 资格核查情况汇总表(1)(1)(1)(1).doc

                   3. 个人补发(更换)证书申请表(1)(1)(1).doc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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