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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考 以诚应考

时间:2018-12-30 15:41:00      浏览次数: 2860

依法治考 以诚应考

桂亚胜

 来源:中国人事考试网
 

在中国,考试制度由来已久。及至今日,从入学择校、工作安排到资格确认、职称评定,都离不开各种考试。这些考试涉考人群广泛,因为考试承载了太多的内容,就不免有人在考试中弄虚作假,这不仅严重违背考试公平,也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于是,如何治理考试,防止考试作弊,就成为当下必须认真对待的课题。

依法治考,涉考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

在依法治国的当下,考试理所当然应当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依法治考也就成为治理考试的必然选择。

诚然,依法治考涉及考试的诸多环节,但其核心离不开对考试作弊的合理规制。对此,不少部门都在立法上做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比如,针对国家教育考试,教育部专门制定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针对司法考试和法律资格考试,司法部先后颁布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针对医师资格考试,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等。这些规定无一例外都将考试作弊作为考试违规违纪的典型表现,将其视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从法律渊源看,目前我国有关考试,尤其是有关考试违纪违规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国家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都曾进行了这方面的立法实践。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也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作了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我国涉考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

从具体内容看,我国现有的考试规定并没有将处罚的对象局限在狭义的作弊行为上,而是把所有的违纪违规行为都纳入其中。总体而言,这些规定往往通过列举的方式,将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行为、一般作弊行为和严重作弊行为,或是分为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三个等级,并据此设置轻重不同的处罚幅度。

从违纪违规主体来看,不仅包括直接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考生),也包括与考试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同样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可以看出,在应对考试违纪违规尤其是作弊行为上,我国已构建了较为严密的法网,这为营造一个良好公平的考试环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作弊入刑,震慑考试作弊的适时之举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始终比较有限,其具体处罚大多止于取消考试成绩,剥夺考试资格和交由有关单位予以处分上,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一些考试往往成为考生改变前途命运的不二选择,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有限的处罚并不足以抑制考试作弊。重典整肃考试的呼声日益高涨,考试作弊应负刑事责任逐渐得到了普遍的民意支持。法学界也形成共识,认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新的罪名,专门针对考试作弊行为。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该修正案的第25条规定,刑法新增了三个专门规制考试作弊的罪名,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并有针对性地设置了从管制、拘役,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这一规定充分彰显了刑法的严厉性,对考试作弊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对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诚信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诚信记录,根除考试作弊的治本之道

将考试作弊信息纳入诚信档案,不失为根除考试作弊的一剂良药。一则,考试作弊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背信行为,是对社会诚信的公然践踏,将其记入诚信档案,具有针对性。二则,在我国大力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当下,信用日益成为每个公民参与社会交往的重要参考,失去信用往往意味着行为受限,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严重的失信后果,无疑会让考试作弊者心存畏惧,及早收手。三则,诚信档案的建立,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比如在惩治“老赖”,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公布信用记录已被实践证明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这对于惩戒考试作弊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可喜的是,在规范考试的问题上,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建立考试的诚信档案。2017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作了修订。其最大的亮点在于拟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明确规定对于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作弊行为)要记入该诚信档案,并根据严重程度,确定了五年到长期的记录期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规章还特别规定: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2018年9月司法部颁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也规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失信档案和信用记录披露、查询制度,记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而在今年山东省出台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新规中,也将参加国家或者该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纳入其中,而这些信息将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予以披露。这些措施,突出了考试作弊信息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达到了对考试作弊予以社会整体负面评价的效果,无疑是惩戒考试作弊根本而有力的武器。

(作者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责编:段晨茜、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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