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招聘辅警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开发区公安分局招聘55名辅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三)男性,身高170cm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89年10月7日至2001年10月7日期间出生);
(四)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及具有特殊技能或专业特长的可放宽至高中、中专);
(五)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对象户籍地为商丘市辖区内;
(六)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纪律观念较强;
(七)自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八)具有正常履行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在高等教育期间被开除学籍、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2)在军队服役期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曾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等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7)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8)家庭成员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或从事其它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10)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二、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按照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的原则,采取现场报名、笔试、体能测评、面试、体检、政治考察的程序进行。
三、现场报名
(一)报名者本人于2019年10月8日9:00至10月10日17:00期间到开发区公安分局门卫室(富商大道与华商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进行报名,报名时携带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红底、蓝底、白底均可),退伍士兵另外携带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有特殊技能和专业的提供相关证件(例如:驾驶证),已就业人员需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
(二)报名者要保证提交的报名材料真实、准确、可靠,填写相关报名表,书面作出诚信承诺,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制作领取《准考证》。《准考证》应妥善保管,笔试、体能测评、面试、体检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方能参加。
(三)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全过程,凡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报考资格。
四、笔试
(一)笔试内容:与高中以上文化相当的基本知识,满分100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能测评
(一)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评人员。
(二)体能测试项目为:1000米跑、100米跑。测评标准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执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六、面试
(一)根据笔试成绩和体能测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1:2进行面试。
(二)面试满分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七、体检
(一)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
(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程序和通用标准。
八、政治考察
(一)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政治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发[2013]2号)和公安机关关于人民警察录用考察政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院校毕业生,中共党员。
(三)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九、签订合同
对于公示合格人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
十、管理使用
(一)本次招聘辅警实行劳务派遣的用人方式,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开发区公安分局非执法岗位工作。上岗前,组织岗前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二)招聘人员在岗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辅警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和考核。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非经国家规定程序,不能转录为人民警察。
(三)招聘人员工作地点为开发区公安分局。
(四)招聘人员在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
(2)违反工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
(3)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在公安机关工作的;
(6)平时考核三次以上不合格或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的;
(8)因公安机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待遇保障
(一)工资待遇:工资及有关保险待遇按按照开发区公安分局现有勤务辅警待遇执行。
(二)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服装、装备。
咨询电话:0370-3339275
开发区公安分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六日